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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白永杰与被上诉人白二朋、白彦辉返还原物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1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永杰,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二朋,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彦(艳)辉,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1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永杰,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二朋,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彦(艳)辉,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白永杰与被上诉人白二朋、白彦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范亚玲
审判员  赵建伟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晓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