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1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永杰,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二朋,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彦(艳)辉,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白永杰与被上诉人白二朋、白彦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范亚玲 审判员 赵建伟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晓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