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3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反诉人)王锋,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群章,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定,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人)刘姿太,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冉富强,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锋因与被上诉人刘姿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王锋的委托代理人王群章、王文定于2014年10月3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3700元,由上诉人王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 峨 审判员 侯军勇 审判员 郑宗红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裴蒙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