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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锋与被上诉人刘姿太返还原物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3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反诉人)王锋,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群章,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定,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3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反诉人)王锋,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群章,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文定,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人)刘姿太,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冉富强,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锋因与被上诉人刘姿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王锋的委托代理人王群章、王文定于2014年10月3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3700元,由上诉人王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 峨
审判员 侯军勇
审判员 郑宗红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裴蒙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