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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新民与被上诉人孔开通、芦建廷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3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民,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天天、黄元强,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开通,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3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民,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天天、黄元强,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开通,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文磊,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慧芳,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芦建廷,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王新民因与被上诉人孔开通、芦建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3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新民的委托代理人王天天、黄元强,被上诉人孔开通的委托代理人李文磊、李慧芳,被上诉人芦建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34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崔 峨
审判员 郑宗红
审判员 侯军勇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裴蒙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