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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兰香与被上诉人亓二堂、宣总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3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兰香,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华,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亓二堂,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3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兰香,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华,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亓二堂,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宣总参,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同光,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兰香因与被上诉人亓二堂、宣总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兰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华,被上诉人亓二堂、宣总参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同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向军
审 判 员  李润武
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园园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