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3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兰香,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华,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亓二堂,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宣总参,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同光,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兰香因与被上诉人亓二堂、宣总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兰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华,被上诉人亓二堂、宣总参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同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向军 审 判 员 李润武 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园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