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4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韩军长,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朱玉中,男,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韩军长因与被上诉人朱玉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3)牟民初字第1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照双方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确定的送达地址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韩军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韩军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 军 审判员 石卫华 审判员 邹 靖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