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14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梦轩,男,1996年10月19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剑霞,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丽霞,女,1974年7月1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剑霞,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小亮,男,1974年1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阴殿卿,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剑霞,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文君,女,1997年1月30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刘荣,女,1972年8月5日生,汉族。系石文君之母。 委托代理人鲁永滨,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候鸿宇,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旭,男,1986年4月22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俊杰,男,1982年10月6日生,汉族。 原审被告王现中,男,成年。 原审被告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系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志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振华,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梦轩、吴丽霞、陈小亮因与被上诉人赵旭、被上诉人张俊杰、原审被告王现中、原审被告洛阳新红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13)荥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梦轩、吴丽霞、陈小亮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梦轩、吴丽霞、陈小亮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范亚玲 审判员 赵建伟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晓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