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文法执字第43—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相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栋,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风杰(又名王凤杰),男,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原天津市西青区金鑫奶牛养殖场、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金鑫建筑机械租赁站经营者。 安阳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风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文民一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王风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风杰至今未履行。2013年12月9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风杰名下位于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3号天娇园C-3-102房屋(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天娇园3-3-101)。现查封房屋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查封被执行人王风杰名下位于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3号天娇园C-3-102房屋(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天娇园3-3-101)。 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