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文法执字第021—6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文峰磨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相四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黄志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付爱荣,女,196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朱国强,男,195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安阳市文峰磨料有限责任公司与付爱荣、朱国强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文民一初字第9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付爱荣在三日内履行给付欠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付爱荣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查封被执行人付爱荣之子李赛名下位于鹤壁市淇滨区华厦南路淇滨花园8号楼1层东第2户房产,面积50.0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1001002624号。 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张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