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283—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天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长江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向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李林章,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北段泰宏集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秦太宏,职务董事长。 安阳天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本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748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