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文法执字第668—1号 申请执行人刘伟,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志萍,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执行人仝建国,男,1950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执行人张阳,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 刘伟与张志萍、仝建国、张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文高民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4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张志萍、仝建国、张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志萍、仝建国、张阳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阳名下的牌照豫EC0939奔驰汽车一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阳名下的牌照豫EC0939奔驰汽车一辆。 查封、扣押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