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文法执字第29—9号 申请执行人史海民,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宋保全,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陆连花,女,196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宋艳超,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 史海民与宋保全、陆连花、宋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文民一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保全、陆连花、宋艳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宋保全、陆连花、宋艳超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宋保全的银行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宋保全的银行存款5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