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刘万超与李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620号 申请执行人刘万超,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月斌,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刘万超与李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文民一初字第529号民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620号
申请执行人刘万超,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月斌,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刘万超与李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文民一初字第5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月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月斌因无现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7月16日,申请执行人刘万超与被执行人李月斌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书,被执行人李月斌将其2013年9月6日购买的位于河北省邯郸市安居东城小区9号楼2号底商(建筑面积235.08平方米)转让给申请执行人刘万超以物抵债,价格以合同价为准,多退少补。
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月斌以物抵债房产系位于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丛台北路135号“安居东城小区”9号楼一层的营业房,购买合同价格为24000元/平方米。按照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书,抵债房产价值超出债务部分的2456243元应由申请执行人刘万超退还给被执行人李月斌,双方当事人对该超出部分表示另行协商解决,不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合并处理,如有纠纷另行解决。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月斌购买的位于河北省邯郸市安居东城小区9号楼2号底商(建筑面积235.08平方米)按照购买价格,交付申请执行人刘万超抵偿(2014)文民一初字第529号民事调解书中的债务2960000元。[河北省邯郸市安居东城小区9号楼2号底商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时起转移]。
申请执行人刘万超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