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文法执字第443号 申请执行人侯福全,男,1951年6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侯海伟,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侯福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文民一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侯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侯福全的配偶董凤廷名下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哈密路500弄20号403室房屋一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侯福全的配偶董凤廷名下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哈密路500弄20号403室房屋一套(面积34.39平方米,证号2002008883号)。 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魏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