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811号 申请执行人信从军,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袁廷梅,女,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信阳,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信胜利,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路俊荣,女,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信玉龙,男,199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信奇军,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段利红,女,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信新,男,199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信奇军,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段利红,女,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马束庄村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马束庄村。 负责人马保德。 信从军、袁廷梅、信阳、信胜利、路俊荣、信玉龙、信奇军、段利红、信新与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马束庄村第一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马束庄村第一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返还义务,但被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马束庄村第一村民小组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马束庄村第一村民小组在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马束庄村民委员会有尚未领取的土地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马束庄村第一村民小组在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马束庄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补偿款244512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