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文法执字第76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西段。 负责人魏纪风,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肖爱斌,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关艳霞,女,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依据安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安仲裁字第13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肖爱斌、关艳霞借款合同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安中执字第2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合法有据,被执行人应按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确定的债务数额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申请执行的安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安仲裁字第134号裁决书,予以执行。 限被执行人肖爱斌、关艳霞在三日内履行(2013)安仲裁字第134号裁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