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文法执字第806号 申请执行人任凤云,女,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杨华,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执行人任希平,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 任凤云与杨华、任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文高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杨华、任希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华、任希平至今未履行。现查明预告登记权利人为被执行人杨华、共有人为被执行人任希平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兴盛路以东迎春街以南朝阳路以西德隆街以北鑫泰苑二期3幢10层1002号的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预查封被执行人杨华、任希平的位于安阳市文峰区兴盛路以东迎春街以南朝阳路以西德隆街以北鑫泰苑二期3幢10层1002号的房产,预告登记证明号:安阳市房建安阳房管字第00002579号,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号:安阳市房建安阳房管字第00002763号。 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