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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南大街支行与刘运明、杨焕英、孟国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49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南大街支行,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南大街南门西侧。 负责人王纪栓,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刘运明,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系文峰区大汉松骨足疗保健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49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南大街支行,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南大街南门西侧。

负责人王纪栓,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刘运明,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系文峰区大汉松骨足疗保健休闲商务会所业主。

被执行人杨焕英,女,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系刘运明妻子。

被执行人孟国顺,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南大街支行与刘运明、杨焕英、孟国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南大街支行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安阳市豫安公证处制发的(2014)安豫证执字第14号执行证书。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合法有据,被执行人应按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确定的债务数额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南大街支行申请执行的安阳市豫安公证处制发的(2014)安豫证执字第14号执行证书,予以执行。

限被执行人刘运明、杨焕英、孟国顺在三日内履行(2014)安豫证执字第14号执行证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