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李志文与李港、杨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911号 申请执行人李志文,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执行人李港,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 被执行人杨静,女,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安阳县电业局职工。 李志文依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911号
申请执行人李志文,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执行人李港,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
被执行人杨静,女,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安阳县电业局职工。
李志文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文民一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港、杨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保全查封被执行人李港、杨静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甜水井街道办事处北门东五组团富通小区502号楼6单元17-21号房屋。现查封期限已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予以新的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李港、杨静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甜水井街道办事处北门东五组团富通小区502号楼6单元17-21号房屋。
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