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74号 申请执行人李德奎,男,194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成彬,男,195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李德奎与刘成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文宝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刘成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成彬在接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成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成彬系安阳市龙安区计生委干部,每月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刘成彬在安阳市龙安区计生委的每月工资中扣留500元,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德奎,直至履行完毕(2013)文宝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