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文法执字第848-3号 申请执行人时建群,男,195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上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街道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迷生,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安阳上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街道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计生,职务经理。 时建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文民一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安阳上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阳上元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安阳上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该公司注入资金1340万元,占该公司67%的股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安阳上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河南紫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享有67%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孔 希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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