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611号 申请执行人朱金良,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执行人陈志刚,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 被执行人侯瑞玲,女,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 朱金良与陈志刚、侯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文民二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陈志刚、侯瑞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志刚、侯瑞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志刚名下的牌照豫ECH161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志刚名下的牌照豫ECH161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