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文法执字第899—3号 申请执行人张静,女,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白海洲,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张静与白海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3)文法执字第89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白海洲的配偶王孝梅名下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周良庄镇橄榄园13-1-403房屋一套。现申请执行人张静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白海洲的配偶王孝梅名下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周良庄镇橄榄园13-1-403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白海洲的配偶王孝梅名下位于天津市宝坻区周良庄镇橄榄园13-1-403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