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文法执字第454—2号 申请执行人郝建军,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黄旭东,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郝建军与黄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文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黄旭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旭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3月4日,本院依法委托河南太平洋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黄旭东名下的牌照豫ECD116长城汽车一辆。河南太平洋拍卖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4月1日、2014年4月25日举行拍卖会,两次拍卖会均因无人报名流拍,现申请执行人郝建军向本院提出以流拍车辆抵偿债务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黄旭东名下的牌照豫ECD116长城汽车按照二次拍卖的保留价6345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郝建军抵偿还款债务(应扣除申请执行人郝建军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450元、评估费2000元、申请执行费950元及该车辆的违法罚款5830元),牌照豫ECD116长城汽车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郝建军。 申请执行人郝建军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