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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波涛与师艳峰、安阳市金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文法执字第604—2号 申请执行人郑波涛,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师艳峰,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金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吉党村。 法定代表人李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文法执字第604—2号
申请执行人郑波涛,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师艳峰,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市金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吉党村。
法定代表人李涛,职务经理。
郑波涛与师艳峰、安阳市金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中民一终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师艳峰、安阳市金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师艳峰、安阳市金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12月4日,本院依法委托河南安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师艳峰所有挂靠在安阳市金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牌照豫ESS978牵引车及牌照豫EE963挂车。河南安信拍卖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12月12日、2014年1月21日举行拍卖会,两次拍卖会均因无人报名流拍,现申请执行人郑波涛向本院提出以流拍车辆抵偿债务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师艳峰所有挂靠在安阳市金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牌照豫ESS978牵引车及牌照豫EE963挂车按照二次拍卖的保留价7438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郑波涛抵偿赔偿债务(牌照豫ESS978牵引车及牌照豫EE963挂车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郑波涛)。
申请执行人郑波涛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