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文法执字第659—1号 申请执行人程全林,男,196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路平,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弘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梅园庄北街3号。 法定代表人孟凡强,职务经理。 程全林与路平、河南弘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中民二终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弘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弘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南弘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弘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