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文法执字第614号 申请执行人陈小宁,女,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会生,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贺民只,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陈小宁、李会生与贺民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文宝民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贺民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民只在接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贺民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贺民只在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黎元村民委员会有拆迁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贺民只在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黎元村民委员会的拆迁补偿款5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 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