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499号 申请执行人马建红,女,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瑞香,女,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 马建红与陈瑞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文民一初字第10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陈瑞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瑞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瑞香的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瑞香的银行存款608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立铭 审判员 李东宝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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