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291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钢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室岱岳区山东泰山钢材大市场。 被执行人安阳市鹏诚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彰德路南段钢材市场门面房101号。 法人代表人王保林,经理。 被执行人王保林,男,汉族。 被执行人谢长俊,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泰安钢诺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鹏诚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保林、谢长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安阳市鹏诚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保林、谢长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安阳市鹏诚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保林、谢长俊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安阳市鹏诚伟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保林、谢长俊名下银行存款17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波 审判员 李强 审判员 孔希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