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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借款合同公证一案执行裁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440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安阳市财政局十楼。 法定代表人姬广远 被执行人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后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建新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文法执字第440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安阳市财政局十楼。
法定代表人姬广远
被执行人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后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建新
被执行人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黄河大道中段路北市政设计研究院四层。
法定代表人吴紫阳
申请执行人安阳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及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公证执行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在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941%投资权益,申请执行人申请予以查封该投资权及收益,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53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安阳市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941%投资权益及其收益。
未经本院许可被执行人安阳市科能电站锅炉部件有限公司不得擅自出质、转让等处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 波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孔 希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文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