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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异字第11号 案外人冯某,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申请执行人侯某,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执行人王某,男,195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异字第11号

案外人冯某,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申请执行人侯某,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执行人王某,男,195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一案中,案外人冯某于2014年1月28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冯某称,2009年4月1日我和王某、郭某(王某、郭某系夫妻关系)经双方协商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王某、郭某将其位于安阳市铁西区和安阳市文峰区的两套房屋以40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冯某。钱、房两清后,王某、郭某一直无故推脱导致该房产一直没有过户。无奈之下我于2012年10月31日将王某、郭某起诉至文峰区法院。2013年2月28日法院判决我胜诉,不知什么原因殷都法院将我的房产查封。要求殷都法院立即解除对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2009年4月1日,案外人冯某与被执行人王某、郭某(王某、郭某系夫妻关系)签订购房合同,被执行人自愿将铁西区房屋和文峰区的一处房两套共计40万元卖给案外人。房、钱两清后被执行人未协助案外人办理房屋相关手续。2012年10月31日案外人冯某将王某、郭某起诉至文峰区法院。2013年2月1日文峰区法院判决案外人冯某和被执行人王某、郭某于2009年4月1日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被执行人王某、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冯某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2012年8月17日申请执行人侯某向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王某、郭某位于安阳市铁西区房产一套。2012年8月27日本院立案,2012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侯某申请撤回起诉。2013年3月4日侯某申请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人于2013年7月15日又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对王某名下位于安阳市铁西区房屋轮候进行查封。2013年7月25日本院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万元。2013年12月26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冯某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冯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于2009年4月1日签订的购房合同已经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是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必须是被执行人的合法财产,而本案的安阳市铁西区房屋已经合法程序确认为案外人所有。故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安阳市铁西区房屋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家梁

审判员  谷秋利

审判员  曲红斌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赵敬东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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