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民执字第437-3号 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3)殷民二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前,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原告郝某某借款36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李某某存款34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谷秋利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延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