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887号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女,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1)殷民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自动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项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位于殷都区的房产过户到韩某某名下,产权归申请人韩某某所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谷秋利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