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70号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女,1969年9月12日,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2年6月2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3)殷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于20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4年7月25日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王某某银行存款2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谷秋利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