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441-3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某冶金材料厂,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武安市某冶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矿山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殷民二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武安市某冶金工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9日之前,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安市某冶金工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武安市某冶金工业有限公司4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谷秋利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陈延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