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581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53年12月26日生,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6年8月12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3)殷民一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于25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1月27日前自动履行上述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张某某银行存款2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谷秋利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