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执字第411号 申请人王某,男,1973年6月6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安钢大道。 被执行人杜某,女,196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郭某,女,1942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殷民初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自动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郭某至今未按民事判决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郭某名下位于安阳市殷都区房产过户到申请人王某名下,产权归申请人王某所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刘家梁 审判员 谷秋利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