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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民执字第437-2号 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住安阳市文峰大道。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殷民二初字第506号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殷民执字第437-2号

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男,住安阳市文峰大道。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殷民二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3年12月9日前,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原告郝某某借款36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李某某存款4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谷秋利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延飞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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