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60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男,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张某,男,成年,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3)殷民二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2月18日前,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张某名下位于殷都区的房屋过户到赵某名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谷秋利 审判员 苏富军 二〇一四年二月一十六日 书记员 杜银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