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殷执字第175号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住安阳市龙安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3)殷民二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14年5月5日前,自动履行上述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王某某银行存款2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勇翔 审判员 谷秋利 审判员 刘家梁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晓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