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213号 申请执行人肖玉梅。 被执行人马文治。 被执行人马文道。 被执行人王保花。 被执行人马文礼(家) 被执行人马文希(喜)。 关于肖玉梅诉马文治、马文道、王保花、马文礼(家)、马文希(喜)赡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马文治、马文道、王保花、马文礼(家)、马文希(喜)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武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