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458号 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马祥。 被执行人王二丑。 被执行人贺献梅。 被执行人王文新。 关于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马祥、王二丑、贺献梅、王文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马祥、王二丑、贺献梅、王文新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武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