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汤执字第76号 申请执行人刘志帮。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陈广水。 关于刘志帮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陈广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陈广水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武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