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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生、张娥只与程合山共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刘春生。 申请执行人张娥只。 被执行人程合山。 关于刘春生、张娥只诉程合山共有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程合山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汤执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刘春生。
申请执行人张娥只。
被执行人程合山。
关于刘春生、张娥只诉程合山共有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程合山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曙玮
审判员  杜连鹏
审判员  刘 炳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武庆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