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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印与汤阴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35号 申请执行人王志印,男,汉族。 被执行人汤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韩卫峰,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行提字第00011号行政判决书,于2014年7月4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汤执字第235号

申请执行人王志印,男,汉族。

被执行人汤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韩卫峰,局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行提字第00011号行政判决书,于2014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汤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四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汤阴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银行的存款54.2万元。

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连鹏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现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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