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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与李军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584-1号 申请人李宁,男,1981年7月4日生。 被执行人李军社,男,1974年7月21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民三终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7月2日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584-1号

申请人李宁,男,1981年7月4日生。

被执行人李军社,男,1974年7月21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民三终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2014年7月2日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军社(身份证号码:41052619740721297x)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军社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账户6228481351584515411,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只收不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中伟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