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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如训何志平与程铭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328-1号 申请执行人李如训,男,1953年11月12日生。 申请执行人何志平,男,1968年7月12日生。 被执行人程铭笛,男,1986年4月17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八民初字第233号民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328-1号

申请执行人李如训,男,1953年11月12日生。

申请执行人何志平,男,1968年7月12日生。

被执行人程铭笛,男,1986年4月17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八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程铭笛的妻子李先(身份证号码:410526198607203001)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八里营乡支行有存款,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程铭笛之妻李先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八里营乡支行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中伟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