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6)滑法执字第23-2号 申请人朱丁现(朱丁线),男,1971年3月18日生。 被执行人齐喜山,男,1969年12月21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05)滑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齐喜山(身份证号码:410526196912212976)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桥东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齐喜山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桥东支行的存款账户6228481358428100375中的532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中伟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