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曹秀利与曹彦明曹志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707-2号 申请人曹秀利,男,1982年2月5日生。 被执行人曹彦明,男,1985年8月4日生。 被执行人曹志民,男,1971年10月15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八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滑法执字第707-2号

申请人曹秀利,男,1982年2月5日生。

被执行人曹彦明,男,1985年8月4日生。

被执行人曹志民,男,1971年10月15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八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9月10日已经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曹志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711015297x)在滑县农村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曹志民在滑县农村信用社的存款54276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聂世辉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