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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原军与何正兵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749-2号 申请执行人李原军,男,1990年5月14日生。 被执行人何正兵,男,1974年7月4日生。 本院依据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滑民一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何正兵邮寄送达

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749-2号

申请执行人李原军,男,1990年5月14日生。

被执行人何正兵,男,1974年7月4日生。

本院依据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滑民一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何正兵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4年3月13日前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何正兵至今也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何正兵在中国建设银行包头科大支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何正兵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包头科大支行的存款50000元,账号:4367420423220354356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高 姗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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