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滑法执字第514号 申请执行人微红彬,男,1973年2月1日生。 被执行人赵国立,男,1975年7月25日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国立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赵国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赵国立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的一万元以内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建青 审判员 索忠伟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魏志明 |